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 巨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海南中铁 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投资总额为5998.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998.8万美元,实收资本为5998.8万美元,并于2007年9月14日经沈阳市沈河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2、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日竞得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东侧宗地编号2007-093号金廊9-4地块(“该地块”)。该地块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40年,地块面积15,630.7平方米,容积率≯12(以市规委会审定方案为准),限制高度以机场净空审批为准,地块内按有关规定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现该地块已完成拆迁、待交付。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签订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甲方有意转让其所持有的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4、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承接经营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订立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定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有的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2.股权:甲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目标公司:指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审批机关:指中国商务部、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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