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节选)

关于转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节选)

关于转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

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

(节选)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机场办: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37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标志管理,确保2007年9月1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略

二、鉴于总局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实施方案做了调整,暂缓销售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各单位要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快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要求通知有关企业。自9月1日起,企业报检时必须提供《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见附件3);若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为不同单位,不便在运输包装上显示生产企业名称,企业应按报检批次事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于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但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必须注明。各单位应做好企业标志管理人员的备案工作,确保标志加施工作按时、顺利启动。

三、各单位要做好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核销工作以及口岸查验工作。标志应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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