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款催收管理办法范文

03 账款催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账款催收工作,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账单分发

第二条 财务部账款组应依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三条 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寄回。

第四条 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略)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而导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五条 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到访问时仍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在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三章 收款处理程序

第六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分,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七条 属于本市的未收账款,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自交出纳人员并取得签认。

第八条 外埠地区的未收账款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形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在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第四章 收款票期规定

第九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一个月按30天计算)。

2.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按91天计算)内的票期。

第十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在1~30天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2.在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金额。

3.在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4.在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5.在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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