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
最近更新时间:2011-11-28 13:49:22 浏览次数:145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准入监管,现就调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权限等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应符合持续监管要求。部分准入指标调整为:
(一)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率低于5%。
(二)按拟募集股本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三)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应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二、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
调整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
(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文件抄送银监会。
(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散的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文件抄送银监会。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应按规定予以严格控制。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省(区)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要个案审核的,其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银监局对上述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及时限等要求,比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一)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审慎、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监管政策、内部控制、主要监管指标以及人才储备等因素,科学合理确立目标和规划。农村商业银行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