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
一、总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委统计制度,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用以反映北京地区开发区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本制度的执行范围为北京地区内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包括: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统计自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区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招商、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情况,未经批准入区原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原有的基础设施,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之内。
(三)各开发区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统计人员。统计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考核,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区县统计局应指定专人做好本区县开发区统计的指导工作。
(四)为减轻基层单位填报负担,请开发区执行本制度时从现行各专业报表中加工取得资料,原则上不得向基层企事业单位重复布置统计报表。
(五)各开发区在报送年报或月报时应编写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结合本区的特点,反映招商、建设及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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