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已删减)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3年7月第1版

第一编:总论

一、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易传播、可复制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特殊的调整和使用。登记注册、审查批准来确定权利的存在与范围和权利基于其存在形态上的行使方式和保护方式:许可使用、转让、出售。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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