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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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同业拆借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防范同业拆借市场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场外同业拆借,即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批准,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或广西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以外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依法对广西区内场外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广西区内金融机构进入场外同业拆借市场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批准,从事场外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场外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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