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住院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参保职工住院流程,杜绝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印发 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办秘〔2012〕21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6〕58号)精神,现就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程序重申如下:
一、参保职工因病确需住院治疗者,必须凭本人医保手册、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定点医院诊治医生应根据入院指征标准合理收住参保职工。收住时首诊医生在核对证件与患者相符后,方可按市直医保类别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填写《 市 医院各类医保患者住院确认单》(附表)。住院收费室接到住院通知单后统一管理参保职工医保卡和医保手册,并在1小时内将基本信息输入医保管理系统中。手续不全的先按社会自费人员进行治疗,同时提示患者提供医保手册和医保卡,证件遗失的要及时到我局征缴科补办相关卡、证,24小时内手续补齐的方可输入到医保管理系统中,否则不予支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期间参保职工要遵守所住医院的规章制度,治疗时间内不得无故请假及回家,确因单位公事需中途中断治疗的,需提供单位证明信件向所住医院履行请假手续;具体手续为由患者本人申请,报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履行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