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
东兴三煤矿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1、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现场。应及时通知(不能超过0.5小时)通知带班领导和安检科。安检科要迅速组织抢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2、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安检科应填写煤矿事故表上报矿(不能超过4小时)。矿要根据事故情况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事故的简要经过和生产状态等;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 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矿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由安检科协同配合进行调查、分析、结案。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由安检科、技术科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绘制现场图,认真填写勘察记录,认真分析,确定事故原因的性质,明确事故的责任,提交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商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 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安检科除应向矿报告外,并要认真调查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对造成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经济处罚,报上级批准。
三、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