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法制史 复习重点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构
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
–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
–1.司寇
»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2.廷尉
–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廷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
–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则须奏报皇帝核准;
»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元代被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
–4.刑部
»刑部的前身为三公尚书和都官尚书。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南朝宋以都官尚书“兼管刑狱”;北齐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是隋唐刑部的雏形。
»隋初定官制,刑部为六部之一,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共掌
你可能喜欢
-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
-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 中国传统文化课件
- 民法通则全文
- 民事诉讼
- 常见经济术语
- 中国古代制度
-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54页
-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23页
-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6页
-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7页
-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9页
-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8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75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69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9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2011年5月1日修订53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65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法释〔2011〕10号)4页
- 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复习课件3][人民版]21页
- 复习课件: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课...72页
- 历史课件:专题一《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变化》复习课件(人民版必修3)31页
- 2014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专题总结课件: 专题18 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人民版必修3)8页
- 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第五章第一节课件28页
- 福建省2012届高考历史二轮专题总复习课件:第2讲 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与科技和文艺35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44页
- 民法通则全文及相关司法解释44页
- 民法通则全文50页
- 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49页
- 2013最新民法通则全文18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1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