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

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五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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