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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