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
附件9: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市局、分局对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走访行政处罚当事人,征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活动。
行政处罚当事人是被回访人。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范围是以市局、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
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进行回访:
(一)处罚总额(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变价款)五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案件;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四)侵犯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案件;
(六)市局认为应当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对不属必须进行回访范围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实行抽访,抽访比例不少于当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