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重点标识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第三条 只能兼任合规负责人,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四条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五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

(二)

(三)

(四)

息安全制度;

(五)

(六)

影响的制度。

第六条 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 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

(二) 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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