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1.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资产收益”权,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代表国家通过企业盈余分配取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权,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或者在国家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时,向其委派参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要求其按照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第四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公司董事、监事人选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委派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依照本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或者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章程由出资人(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制定。企业章程对企业、企业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本法、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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