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武汉大学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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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每题20分, 共100分)

一、 2007年7月20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某市甲公司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却供应职工饭菜。该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认为职工食堂只是为本公司职工提供便利,并不存在经营且不盈利,故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请问: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复议机关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吗?

答:合法。因为食堂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该厂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予以处罚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食品卫生涉及公共卫生行政管理领域,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活动。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责任。

复议机关不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因为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某市甲公司食堂在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范围内。

二、案例(调查取证)

2003年8月21日,扬州某学校先后有71人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紫绀、心悸等症状,严重的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等,中毒人员经洗胃、催吐、注射美蓝等治疗症状缓解,1-3天痊愈。有关医院收治病人后迅速报告,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了临时控制措施(在查清原因后依法解除了控制),并进行调查。卫生监督人员对肇事食堂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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