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