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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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历代法典的发展沿革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一) 《开皇律》 (隋文帝) (二) 《大业律》 (隋炀帝)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一) 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12 篇;500 条; 《名例》 (二) 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1、死:绞、斩 2、流: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 3、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六十至一百,以十为等差 5、笞:十至五十,以十为等差 (

三)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中 (四) 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四、隋朝后期法治的破坏 第三节 唐朝的立法成就 一、唐朝的立法思想★ (一)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 强调法律简约、稳定 (三) 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二、 《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 (一) 《唐律疏议》的制定过程 1、唐高祖李渊: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 《贞观律》 ;两者均为 12 篇 500 条。 3、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参考资料】 唐高宗李治 (628~683) 唐朝第三代皇帝。唐太宗李世民第九子,字为善。贞观五年(631)封晋王。七 年,遥授并州都督。太宗晚年,太子李承乾和魏王李泰间发生了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十 七年,承乾谋杀泰未遂。事发,太宗废太子承乾,黜魏王泰,改立晋王李治为太子。二十三 年五月,太宗去世,李治即位,是为唐高宗,时年二十二岁。次年(650)改元永徽。起初四 五年间由顾命大臣长孙无忌及褚遂良等掌握朝政。

    太宗女高阳公主嫁房玄龄子遗爱。高宗即位,贬遗爱为房州刺史。永徽四年(653),房遗爱、 荆王李元景及吴王李恪等谋反。事发,遗爱被杀,元景、恪及高阳公主等均赐死,高宗帝位 由此得到巩固。 当时朝鲜半岛分成三国:高丽、百济和新罗。六年,高丽与百济联军攻新罗,新罗遣使乞援 于唐,高宗遂先后派兵出击高丽和百济。至龙朔三年(663),唐大将刘仁轨大败援助百济的 倭国军于白江口,破百济,其国王奔高丽。 高宗即位不久,西突厥阿史那贺鲁破乙毗射匮可汗,自号沙钵罗可汗。永徽六年,唐遣程知 节西击沙钵罗可汗,从此连年用兵西域。至显庆二年(657),唐大将苏定方等大破西突厥, 沙钵罗奔石国(今苏联乌兹别克塔什干一带),被擒。西突厥亡。高宗以其地分置崑陵、濛池 二都护府。次年,徙安西部护府于龟兹(今新疆库车)。唐代的版图,以高宗时为最大。 高宗即位后纳武则天入宫为昭仪,不久欲废王皇后,改立武氏为后。对此,长孙无忌及褚遂 良等元老重臣表示反对。李义府、许敬宗等却迎合帝意,表示赞成;宿将李勣则奏称:“此 陛下家事,何必更问外人。”高宗在李义府等人的支持下,终于在永徽六年废王皇后,立武 氏为皇后。长孙无忌及褚遂良等均遭贬斥,不久,无忌被迫自缢。显庆(656~661)末年,高 宗患风眩头重,目不能视,难于操持政务,皇后武则天得以逐渐掌握朝政,朝廷内外称他们 为“二圣”。从此武则天成为掌握实权的统治者,高宗处于大权旁落的地位。 弘道元年(683)十二月,高宗去世。葬于乾陵。 (1)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奏上新撰律 12 卷,是为 《永徽律》 。 (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 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 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 《永徽律》 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 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 (二)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 1、名例: 《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2、卫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职制:严惩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户婚: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分规定。 5、厩库:关于牲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6、擅兴: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贼盗;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8、斗讼: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 9、诈伪: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10、杂律: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罪,皆规入此篇。 11、捕亡: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法律。 12、断狱: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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