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领域的民资介入及其规制研究_以_新36条_的出台为背景
现代经济探讨
2011年第6期
微型金融领域的民资介入及其规制研究
———以“新36条”的出台为背景
周琳静
内容提要:国务院公布的“新36条”明确了我国微型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全面开放,这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上均具有制度正当性与价值合理性。鉴于国际金融监管以及国内金融民营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在微型金融监管中倡导私法治理理念的回归,采取“五位一体”多元分层的差别化分类监管模式,从市场准入条件、可持续发展保障、市场退出机制和配套扶持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制度环境进行全方位优化。
关键词:民间资本中图分类号:D912.28
微型金融
私法治理
监管创新
制度优化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82(2011)06-0064-05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真正向民间资本开放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并赋予其作为第一大股东掌握金融企业主导权与控制权的法律资格。在此背景之下,从理论基础与现实制度两个层面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展开深入探索与论证,有助于“新36条”的具体有效落实。
治原则的具体实践。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是公民私人财富资本化的合理实现途径,也是公民个人按照自身意愿安排使用资金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法律理应保障市场主体以意思自治为依托对其所有之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自由,许可其在民商事生活领域内通过法律行为自主设立、变更和终止金融权利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干预实现自己的私法权益。任何扼杀民营金融自由或不当限制民营金融自由的法律制度,无疑都是对人类自由本性和私权自治精神的严重违背与戕害。
一、微型金融领域中民资介入的正当性追问1.金融自由视域下的私权自治。“金融自由化”理
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上世纪70年代,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市场不完全、资本市场严重扭曲和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症”等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首次提出的。该理论主张改革金融制度,减少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通过机构准入、经营模式、业务范围、利率标准、资本流动的市场化与自由化,实现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抑制国内通货膨胀、刺激整体经济增长的目的。自由竞争是金融市场的根本驱动力,金融自由是金融活动的恒久追求,只有以自由为内核的金融活动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张秋华、周毅,2004)。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实质就是在尊重金融自由的前提下认可市场主体经由法律行为对私权自
2.金融伦理视域下的权利平等。金融伦理是治理
和调节金融系统内部的利益关系以及金融资源和风险分配与经济、社会、环境、人的自由发展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丁瑞莲,2010)。它强调金融自身与社会进步、人的全面发展之间深刻的内在统一,不仅反映了以公平正义为主要目标的金融价值观,也为促进经济自由与权利平等提供了价值支撑。权利平等是个人进入国家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点,它不仅强调基本人权的平等,更强调权利资源分配(或配置)的平等,即机会均等(梅萍,2008)。虽然金融交易“应该是所有那些以有利可图地支配企业盈利机会的目的为取向的交易”(韦伯,2006),但是金融制度的安排仍然必须具备伦理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并体现出对不同地域、阶层、性质的市场主体及其资本的金融权利平等的足够尊重。格莱珉银行创立者穆罕默德·尤努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