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_对张家山汉简再研究

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

对张家山汉简再研究

李恒全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210097)

内容提要: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是 法以有功劳行田宅#精神的具体体现; 授田#授予前属于国有,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 授田#现象在历代王朝基本上都有过,有的是土地国有制,有的则是土地私有制。汉代国家一方面承认民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对土地的转让、买卖和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其方法是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限额,因此,汉代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张家山汉简 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这与刍稿税按顷计征截然不同。

关键词:汉代 土地私有制 田税 张家山汉简

一、汉初土地制度是限田制

传统观点认为,秦 使黔首自实田#令颁布,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在法律上的确立。近年来,随着张

家山汉简的发表,学术界多认为汉初继续实行商鞅变法以来的土地制度,即国有制形式的授田制。

此种观点有两点基本认识:1、授田对象是全体人民;2、授田是国有性质,被授予者对授田没有私有权。这可以说是对传统观点的颠覆。但汉初继续实行战国授田制形式土地制度的结论却有诸多值得疑问的地方,如我们是根据什么理由确定授田对象是全体人民的呢?被授予者对授毋没有私有权,但授田却是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的,这种矛盾又如何解释呢?因此,笔者认为,对汉初土地制度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张家山汉简反映的军功授田

二年律令!受田宅律文并没有昭示律文具体的实施对象,然而研究者一般认为其实施对象是全体人民。这大概是认为汉初军队中不存在庶民、司寇、隐官等群体。那么,汉初军队是否存在庶人、司寇、隐官呢?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把张家山 二年律令!受田宅律文摘录如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简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简311)更四顷,簪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简312)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口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赢,得以赢。宅不比,不得(简313)。

二年律令%户律!又规定:

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简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 参见朱绍侯 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 史学月刊!2002年第12期;高敏: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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