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
行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委托担任此案的被告代理人,就此案所争议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996年2月29日,原告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我的委托人并于同年3月5日按照《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并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我院部分教师曾经也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我校,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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