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经济法期末考试题型

问答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500万。

(1)发起设立方式: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合作企业 合营企业

1、出资方式:契约式 股权式

2、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3、法律地位:法人或非法人 法人

4、管理体制: ①董事会制

②联合管理制 董事会制

③委托管理制

5、回收投资: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清算结束后回收

6、分配方式: ①利润分成;

②产品分成; 按利润分成

③其他方式

7、分配比例: 约定比例 出资比例

(三)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2)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四)利润分配顺序

1、税前弥补亏损。某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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