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十三五”时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作者:郭春丽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4年第33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三次产业之间的协调性不断提高,但三次产业内部不合理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为工业加工度不高,高技术产业大多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重化工业领域产能过剩严重;传统服务业业态创新迟缓,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农业现代化水平低。出现这些问题,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资源禀赋有一定关系,但主要与我国当前的体制机制和产业政策有关。“十三五”时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必须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加快消除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一、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当前,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还面临以下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一)科技体制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一是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过于分散。我国科技资源由科技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掌握,存在资源分散、科研项目重复设置、资源投入效率低等问题。行政配置的科研资金大多流向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获取的创新资源很有限,难以成为创新主体。 二是研发成果转化利用率低。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不到10%,与发达国家50%—70%的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既与法律法规对产学研合作中责、权、利的规定尚不明确,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有关,也与现行科研管理体制下,高校、科研院所重视发表论文数量、所获奖励级别,对成果转化应用不够重视有关。 三是关乎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研发缺失。上世纪90年代末科研院所改制后,原有的研发体系被打破,但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四是技术创新环境尚不完善。我国科技金融尚处于试点阶段,资本与技术尚不能有效对接。财税方面,尽管相关文件允许企业纳税时抵扣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但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所限、宣传不力、私设门槛等,加之财税部门与企业对技术开发费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目前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很少;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缺乏激发国有企业采购应用新产品新服务的相关制度设计;对技术人员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影响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科技成果评价和保护制度不健全,技术成果被仿冒、剽窃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企业创新动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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