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

1、总 则

1.0.1 为适应我省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建筑需要,使档案馆建筑在建设规模及功能设计上充分体现现代化档案馆的特性,制订本规定。

1.0.2 全省县以上档案馆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1.0.3 档案馆凡新建项目,经当地计划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后,应及时填写《浙江省综合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登记表》,然后连同计划部门立项批准书复印件一起上报省建设厅、省档案局备案。

1.0.4 档案馆新馆设计方案形成后,应及时上报省档案局审核(县级档案馆先报所属市档案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扩初设计。

2、馆址和总平面

2.0.1 档案馆建筑应纳入城市规划,馆址应邻近公共文化中心,远离工业区和易燃、易爆场所。

2.0.2 档案馆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的地段。凡是前50年内出现过洪涝及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都不能作为档案馆馆址。

2.0.3 档案馆馆址应设在交通方便,便于公众查询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并有足够的供电保证的地区。

2.0.4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县以上档案馆建筑应独立建造,自成体系。

2、当确需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应做好防火分区,并应有单独使用的通道,应自成体系;档案馆严禁与具有明火的用房合建。

3、总平面布置应根据长远建设的要求,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应综合考虑总平面布置的格局。

4、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公众活动,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的要求。

5、馆区内应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以满足档案馆休闲服务功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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