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并向产粮大县和粮食加工转化项目适当倾斜。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深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
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同时积极扶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贴息项目。
2.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5%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65%以下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8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规定补办手续后,可列为双方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并对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