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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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新民三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o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刚贵,新疆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隆网吧。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12号附3号。

负责人:石金花,该网吧投资人。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隆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乌中民三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隆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吧影片库中的电影《赤壁》、《即日启程》、《画皮》;

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隆网吧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3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预交575元,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隆网吧预交50元,各自负担,减半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凡代理审判员   郭利柱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亚卉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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