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转载南京政府网上2009-09-10发布的信息

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中各相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是指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在申报符合要求后,登记并公示的活动。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建筑工程材料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材料的登记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委托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实行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将分批进行公布。凡纳入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的程序:

(一)网上申报。生产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代理商(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在市质监站网站“网上办公”注册登录,进行网上申报。

(二)窗口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按网上提示要求携带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和相应原件到市质监站申报窗口进行现场办理。

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或进口产品的报关证明;

2、申报登记年度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3、需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提交相关证书;

4、产品委托代理的,提供生产企业的代理证明;

5、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

6、《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

7、《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三)核查。市质监站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予以申报。

第六条 对已申报的建筑材料,监督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抽检,质量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明文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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