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新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依据,并适用于通信管道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1.0.2条 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常规建筑标准(规格,应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有关规定办理。 第1.0.3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所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

第1.0.4条 施工中凡遇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规格要求时,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的“临时补充技术规定”,在本工程中使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通过随工检验人员,进行严格的隐蔽工程检验、签证及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1.0.6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应按工程验收的法定程序进行;其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本规范或有关规定的工作内容,凡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至合格。

第1.0.7条 各施工单位制定通信管道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1.0.8条 本规范的解释与修改权属省公司。

第二章 器材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2.1.2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1.3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

第二节 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水泥.

第2.2.2条 水泥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2.2.3条 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 水泥类别、标号及混凝土标号,做至少一组(三块)混凝土试块,具体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其混凝土试块的规格如表2.2.3所示。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2.2.4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亦应执行第2.2.3条的规定。

第2.2.5条 水泥制品的规格应进行逐个检验。不同规格的水泥制品严禁混合堆放。

第2.2.6条 水泥管块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 管块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宽、高允许偏差不大于±5毫米;一孔以上的多孔管

块,其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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