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制度209

财务

内部稽核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防止差错和舞弊行为,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稽核的内容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复核记账凭证、复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内部稽核分为三个层次:由项目或费用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由会计主管对项目或费用会计人员编制的会计凭证、账本、分部报表进行复核,由会计经理对财务报表进行复核。

四、未设会计经理的子公司,由公司财务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执行第二层次的稽核。

五、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但必须对收付款业务的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

六、稽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所审核和复核的事项负审核责任并在复核的凭证、账本和报表上签章。

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或稽核的,稽核人员可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公司财务部应对电子数据系统的操作和访问权限进行严格的划分,稽核人员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权限密码。

七、原始凭证的主要审核内容有:

(一)原始凭证及其所证明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伪造、变造原始凭证的现象;

(二)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在公司批准预算的范围之内;

(三)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四)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手印,自制的凭证是否由有关领导或规定人员出具的审批文件或签字盖章;

(五)原始凭证是否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六)各凭证的明细金额是否与汇总金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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