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新条例对发展船员队伍、提高船员素质和保障船员权益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新条例对发展船员队伍、提高船员素质和保障船员权益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建立了船员注册制度;

第二,建立了船员任职资格制度;

第三,建立了船员培训许可制度;

第四,明确了船员上船应当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适任培训。

目前我国的船员工作者有多少人?

到2006年底,全国在运输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约155万人,其中从事海上运输的51万人,居世界第一位。

成为一名合格的船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在条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年满18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就可以申请领取船员服务簿,注册为船员。

经依法注册的船员,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厨师等职务。但是,符合船员注册要求的船员,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因此,条例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规定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条例对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职责和要求作了六方面的详细说明:

第一,规定了船员应当携带有效的船员证书;

第二,规定了船员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第三,规定了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第四,规定了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第五,规定了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六,规定了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条例对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作了七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七个方面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第一,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第二,明确了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第三,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第五,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第六,明确了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第七,明确了船员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

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

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条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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