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拼音zhōngyī、zhōngxīyījiéhébìnglìshūxiějīběnguīfàn(shìxíng)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于2002年8月23日国中医药发(2002)36号印发。本规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7月发布的《中医病案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