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川交发〔2006〕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20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颁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计基础[2003]410号)、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 18号)、《国家以王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投资计划的全部资金,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包括中央交通专项及国债补助资金等);
(二)省预算内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省交通规费、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等);
(三)地方自筹资金;
(四)各种基建借贷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
(五)社会捐资、村民出资(不含村民以劳折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相关主管部门是指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发改委、财政、交通、以工代赈办、扶贫开发办、民委(两资办)等各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其中:除省财政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贷款贴息外,中央、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的支付,不得从中列支咨询、设计、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省民族地区两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按全省农村公路规划和统一补助标准,分别按原规定定向用于省重点贫困村和三州民族区域的通村公路建设;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等制度,按规定筹集、拨付和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七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核算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敬业爱岗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省政府成立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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