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建设单位和检测、管理部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二)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三)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五条 公安机关履行技防工程质量监督、技防工程使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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