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9〕838号[1]

第五条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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