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中国车辆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不适用于军用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导弹发射车等),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 ○ ○○ ○ ■■

a b c d f

□□ ○ ○○ ○ □□□ ■■

a b c d e f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企业名称代号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例如:CA表示第一汽车制造厂,EQ表示第二汽车制造厂,TJ表示天津汽车制造厂等等。

车辆类别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此编码规则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1 载货汽车

2 越野汽车

3 自卸汽车

4 牵引汽车

5 专用汽车

6 客车

7 轿 车

8 未用

9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主参数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2)客车及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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