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税公告2012年第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工作办法

税法——税收征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7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行政

复议和解与调解工作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全区地税工作实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工作办法》,经2012年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行政

复议和解与调解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复议事项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就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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