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商业秘密保护
近年来我国经济繁荣,商业活动频繁,但同时企业的商业秘密也面临着严重的流失。这给企业的竞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企业的商业秘密,怎样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了当前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何谓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商业秘密的四个本质的属性
⑴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种属性是指“相对秘密”的含义。所谓相对秘密性,就是说商业秘密不是指除所有人以外在国际和国内上绝对的没有人知悉,而是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从积极的角度讲,商业秘密可以为一定限度必须知道的人(或者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这种知悉不影响商业秘密的存在;从消极的角度讲,商业秘密不能为不负有义务的人所知悉。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⑵价值性
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为或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丰厚的利润。
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是承认“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两种情况的,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这种规定是符合国际潮流的,有利于高科技的发展以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这表明,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等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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