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间游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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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间游走 —以《民事证据规定》在基层运作为视角

内容摘要:《民事证据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现代化的城市社会而产生的,对于经济、文化水平相对封闭、落后的农村社会还很难有效运作。常出现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一致,法官以法律事实为审判依据时,当事人把与对方的对立情绪转化为对法官的不满甚至仇恨,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基层法官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如何选择?本文从《民事证据规定》在基层运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在农村出现不适应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力图使基层司法能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

关键字: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民事证据规定、能动司法

一、问题的提出。

“ 莫兆军案”,这起曾轰动全国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争鸣的案例,影响至今。

莫兆军是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他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案中,原告李某依据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清偿债务。而两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受原告李某及冯某持刀胁迫所写,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莫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为由判决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一万元。宣判后,被告因不服判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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