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农业项目管理,确保全县国家(含省市)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XX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国家投资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项目管理,确保全县国家(含省市)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投资(或补助)并由发改部门联合下达和批准实施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农村安全饮水、农村能源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等农业项目。

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上级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按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按上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和千家万户,必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牵头协调,行业指导和资金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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