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试重点

合同法适用范围:出版合同 收养合同(不适用) 土地使用权合同 质押合同 合同的分类。单务双务(租赁合同 赠与合同)实践诺成(买卖) 主合同从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计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可撤消合同的种类有: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当事人放弃或行使撤销权,该可撤销合同最终的走向为:有效或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有效期: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业使撤消权的。2、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业放弃撤销权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生效的时间: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议代位行业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定金的法则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先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的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的债务转让: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转移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是,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业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业。”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

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定解除合同的原因

答: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债务人预期违约。3)宽限期后,当事人仍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4)当事人的其他根本不履行行为。致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房能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适用

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各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风险转移的问题

答:所有权: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之转移依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对于种类物,由于其不特定和具体,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

风险转移:风险转移的根本问题的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这一时间是划分卖方责任与买方责任的根本依据。

风险负担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但是标的特的迟延交付是由一方的过错所致时,风险负担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标的物风险转移前所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风险转移后,所生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简述承诺的要件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包括: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约要约,并构成新要约。4、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一:《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讨论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符合不安抗辩权发生的条件后,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取得的是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一旦对方当事人履行了义务或提供了义务履行的充分保证时,不安抗辩权就归于消灭,主张不安抗辩机的当事人一方就应该依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就成为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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