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版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安全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和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2. 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GBl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metal and nonmetal mine ventilasion operations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作业。 4. 基本条件
4.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2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4.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 培训大纲 5.1 培训要求
5.1.1 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人员进行培训和复审培训,复审培训周期为三年。
5.1.2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应注意对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5.1.3 通过培训,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人员应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2 培训内容 5.2.1 安全基本知识
5.2.1.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