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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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调动卫生系统各单位力量维护治安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同业务工作责任制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将治安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综合性先进单位挂钩的专项否决制度。

第三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卫生系统各单位应在全面推行目标管理,签订综合治理责任状,组织检查考评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行使。

第四条 一票否决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目标管理未达标的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五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凡没有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年度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因本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严格、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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