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高考历史、文综历史专题复习【全部完成】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1月01日 16时04分 749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工商行政

 “汽车租赁”
 “经营备案”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赁发[2007]303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予以及时反馈。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原国家计委1998年4号令)、《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2年8月市政府第10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75-2007)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向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备存。

  第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包括开业备案、变更备案和停业歇业备案。经营业户的备案主体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其全程办事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开业备案事项;各区、县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辖区备案管理责任,其全程办事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变更备案事项和停业、歇业备案事项。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的相应要求;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业备案

  第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第七条 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www.51wendang.com)或所在区、县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索取《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


写,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向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证明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