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按照协会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原则,认真核算协会的运行成本。增加收入,控制支出,量入为出。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在财会人员变动时,进行审计,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需经办人签字和协会主席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应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增减或毁损计入协会的固定资产专用帐目,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经本协会使用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总结,经执委会提交每年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查。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灌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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