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2012-04-09

(一)社会团体登记

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

按照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下达同意筹备批复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须3万元以上;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②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③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等。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发起人一般为3-7个。②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对该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住所等的审查意见及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③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④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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