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低压燃气管道设计

深圳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若干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中、低压燃气管道工程,包含燃气输配工程和室内工程。凡本规定未作具体要求的,均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3燃气输配工程与室内工程以首次含控制总阀门的出地面管(以下简称出地管)为分界,出地管总阀以前(含该阀门)的燃气管道及设备工程为输配工程,出地管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设备工程为室内工程。

4燃气输配工程的中压设计压力为0.3MPa;室内工程中的居民用户中压设计压力为0.2MPa,低压设计压力为5KPa;商业用户低压设计压力低于10KPa;工业用户根据生产工艺和技术规范确定设计压力。

1.5 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其中钢质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30年,埋地聚乙烯管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40年。

1.6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产品选型和施工工艺须经试用确认后方可采用。

1.7 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设计的设备材料选型要满足天然气转换后调压和计量等安全运行要求。

1.8建设单位在委托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需委托供气单位进行供气方案认可。

1.9 文中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应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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