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计税依据

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计税依据

   买一送一:计税依据相同。《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 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不管如何分摊,销售总收入是不变的。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 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但买一送一是有偿的,不属于无偿赠送。
  以旧换新: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这意味着把以旧换新分解为销售新货物和回收旧货物两 个交易行为,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规定一致。
  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回收旧货物可以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也就是增加了成本,实际上等于缩小了税基;而在计算增值税时则因为消费者不可能给商家开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计税依据有异。
   举例说明:某商场向消费者销售某款洗衣机价值2340元,如果消费者同时送回一台旧洗衣机则售价2106元。无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应确认销售收入 2340÷1.17=2000(元);但在计算所得税时,还应确认购进商品2340-2106=234(元)。如果不考虑减除洗衣机成本及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234=1766(元);应纳所得税额1766×25%=441.5(元);计算增值 税:2000×17%=340(元)。
  折扣销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无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折扣额能否从收入额中扣减,都视销售发 票如何开具而定。根据《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 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虽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有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规定,但《关 于纳税人折扣折


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进行了修正,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可以减少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额。
  如今所得税规定有变化。《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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