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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