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要问题总结[1]

宪法重要问题总结

投票选举的主持者:直接选举的是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的是人大主席团。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选举:任期届满2个月以前进行

全国人大的推迟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非常情况结束后

1年内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

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

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闭会期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

国务院批准;

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

府决定;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

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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