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及医用卫生消耗材料采用电子滚动屏、电子触摸屏、价格公示牌、价格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按照信息系统内统一标准记费,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按照“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

三、各科室需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认真填写《新开展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申请表》并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院领导批准后,将批后的申请表交专职物价管理员,制定红头文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五、医院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包括新增项目、调价、停用项目一律由专职物价管理员在信息(HIS)系统录入管理,药品价格变动由专职物价管理员协助药剂科兼职物价员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药品价格,在规定时限内在(HIS)中录入调整。做好科室宣传和解释工作并督导科室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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